德豪潤達:2011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2011-12-16 09:45 瀏覽次數: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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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於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了貴公司二〇一一年第六次
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並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現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律師業
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一、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
2011年11月29日,貴公司董事會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
報》和巨潮資訊網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廣東德豪潤達電氣
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1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2011年12月15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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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10:00時,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依照前述公告,在珠海市香洲區唐家灣鎮金鳳
路1號辦公樓三樓會議室如期召開。
經信達律師審驗,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
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關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持有貴公司股份
141,190,055股,占貴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22%。
經信達律師驗證,上述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並行使投票表決
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信達
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上述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3、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
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的方式,並按《公司章程》和
《股東大會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審議通過了《關
於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會議主
持人簽名,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沒有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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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達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貴公司《公司章
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及召開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和召
集人的資格有效,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信達同意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並公告。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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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一一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蓋章) 見證律師(簽字):林曉春
負責人(簽字): 尹公輝
王翠萍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